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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允許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
房地產企業要按規定使用保函置換的預售監管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償還項目到期債務等,不得用于購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資、償還股東借款等。房地產企業要按約定承擔監管賬戶內的資金補足義務,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充足。
要求商業銀行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監管評級4級及以下或資產規模低于5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作為本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關聯方的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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