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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江西省適當擴大峰谷價差 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

時間:2022-11-08 16:08:05 來源:南昌新聞網

11月7日,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聯合舉行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經省政府同意,省發改委日印發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我省適當擴大峰谷價差,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

根據用電負荷特,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時間段。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段。夏季(7月-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段。其他季節(2月-6月、10月-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段。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按照國家要求,并考慮當前經濟形勢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經營困難與難以錯峰用電的實際情況,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另悉,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沒有影響。(南昌日報社全媒體記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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