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商丘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我省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單》中第四階段的相關要求(以下簡稱《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
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須滿足《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是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規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和在道路上用于載人(貨)的車輛裝用的第二臺柴油機。
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生產企業應確保實際生產的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做好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我省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應確保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
在機械銷售前,裝用額定凈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和《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在機械出廠前,將衛星導航精準定位系統和車載終端系統與生態環境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聯網。
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和銷售企業配合用戶做好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工作。
商丘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12月1日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的生產、進口和銷售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對生產、進口和銷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產品的企業,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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