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聯合發文,強化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協調,以行政、司法的進一步銜接提升上市公司挽救效能。這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該領域的協同機制。
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被置于嚴格的法律法規監管之下,在現有資產和業務喪失造血能力的情況下,重整通常需要同時采取債務重整和資產重組的綜合方式進行挽救,這就產生了司法與行政程序之間銜接問題。此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期間,就上市公司重整機制進行了探索創新。該案是我國首例上市公司同步實施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案件。近年來,南京破產法庭審理多起涉上市公司案件,相關探索經驗被最高人民法院總結推廣。
“有別于一般企業,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受行政監管的剛性約束,而重整則是在法院的主導和監督下實施,并由司法強制力保障的法律程序。如何協調兩種不同性質的程序并行,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南京破產法庭副庭長蔣偉告訴記者,結合以往審理經驗,南京法院與江蘇省證監會“未雨綢繆”,就上市公司重整的全流程進行規范。
雙方明確,對于具有挽救價值和條件的上市公司,將共同研判分析企業困境成因、重整價值和挽救條件,法院積極引導運用庭外重組、預重整、重整等方式,提升挽救效果。法院在司法審查上市公司重整、預重整申請過程中,提前征求監管部門對重整價值及可行性意見。
當重整程序啟動運轉后,如上市公司存在未能嚴格依照計劃或者擅自變更重整計劃等情形,可能嚴重影響重整計劃執行效果甚至導致執行終止、宣告破產的,雙方將及時共同介入;如上市公司存在違規占用擔保、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雙方則提前評估上市公司可能受到的處罰及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數額等,確定企業上述行為造成的影響,并可據此調整重整程序。
南京破產法庭庭長王靜表示,企業破產是一項系統工程,破產審理中涉及的金融債權保障、職工安置、信用恢復等多方面問題,均需多方共同解決,促進單純的破產程序性規則與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是破產審判工作的關鍵。南京破產法庭還將進一步強化府院聯動機制,為充分釋放破產制度優勢、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貢獻南京智慧和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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