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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員工持股計劃的投票權?美國的員工持股計劃與我國有什么不同?

時間:2023-04-06 13:21:50 來源:中金網

投票權取決于股票的類型和具體情況。通常對于公開上市公司的股票,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可以依據其所擁有的e被分配到個人賬戶的股份數額行使所有股東的權利。在非上市公司中,持股員工一般在涉及某些重大問題上,如公司資產的出讓、公司清算等方面有投票權。在其他情況下,有關股東的投票權由員工持股計劃的受托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受托人可以獨立做決定,更多的情況是管理者或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向受托人發出指令,或者受托人直接接受持股員工的意見。

股票“回購"。上市公司員工擁有的股票在退休后可以直接在股票市場上,以市場定價轉讓變現獲得收入。而非上市公司一般也為員工提供一種“兌付權”,退出計劃的員工通常有權將他的股份以公平的市場價值退回給公司或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必須承擔退出員工的股票回購義務。

一個員工持股計劃終止時,如果所有的參與者都擁有完全的股權,受托人將對信托基金進行清算,并分配財產。在其他情況下,公司可以凍結員工持股計劃,不再對計劃投入新的贈與金,但繼續保留信托基金和按原有計劃應支付的收益,直至所有的員工最終都退出。另外,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轉為其他形式的合法計劃,如利潤分享計劃等.

美國的員工持股起源甚早,1842年法國巴黎復查奈斯油漆裝潢公司老板艾融.洛克萊所提倡的工人退休及分紅制,實際為員工持股及分紅制度的開始。1916 年,法國的立法機構開始制定法律,奠定了員工持股制度的基礎。員工持股發端于法國,其后陸續傳至英國、德國、日本和美國,并在美國發展成熟,尤其是經過凱爾索等人的推動,逐漸形成規范的員工持股制度及整套公開的操作程序,對現代公司的治理、經營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新經濟時代的公司影響更甚。美國的員工持股制度有對其他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又起到了推動和樣板的作用。

員工持股計劃興起與發展

在美國,員工持股制度隨著年金計劃及利益分配計劃的普及而發展起來。在一定的條件下,按照稅法可以給與員工持股計劃以稅收方面的優惠,如《國內稅收法〉(IRC) 第421~425條就有這方面的規定,尤其是1974年的稅法、員工退休收人保障法(ERISA)、1975 年減稅法更是對員工持股做了特別的規定,從而使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越趨成熟,使員工持股制度得到了像企業年金- .樣的地位。另- .方面,美國的公司法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如<模范公司法》就承認公司有對員工實施利益分配計劃、股份贈與計劃、股票期權的權利,對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級員和一般員工。然后,州公司法也規定當董事會決定對員工貸款或為其保證金融上的援助以取得公司股份時,此種決定視為為公司之利益所為。目前,美國國會已頒布了近30部聯邦法來支持和促進員工持股計劃的發展,50個州中大多數都頒布了員工持股的立法。至今,有關員工持股計劃的法律被修改了15次,推動了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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