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在什么情況下不能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以下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不得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1)處于發行期內或基金封閉期內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
(2)權益分派前R-2日至R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
(3)處于質押、凍結狀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
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權益分派如何實施?
對于記錄在深圳證券賬戶中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其分派方式采用現金紅利形式;現金紅利發放日為R+3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派發渠道與股票現金紅利的派發相同。
對于記錄在深圳開放式基金賬戶中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其分派方式有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兩種形式,投資者可于R日前(不包含R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處申報選擇權益分派方式;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登記日為R+1日,投資者自T+2日始可申請贖回;現金紅利發放日為R+3日,派發渠道與一般開放式基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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