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又稱成本法,是指在當前條件下完全重新購建相同的評估對象所需的重置成本扣減評估對象已損耗的價值,據此確定評估價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的理論依據是資產的原始成本越高,其價值也越大;資產損耗越多,其價值越低。從這個意義上說,重置成本法所評估的價值是以當前重置成本以及歷史損耗為依據的,其本質還是歷史成本為基礎,與資產的未來運用效率無關,因此重置成本法評估的價值是會計價值。
因此重置成本法所評估的價值能被人們認可的原因可以這樣解釋:資產持有人要出售該資產,其售價不應低于其成本,否則無利可圖;資產購買人出價不愿高于其成本,否則,不如自己購建。因此買賣雙方要達成交易的均衡價格就是重置成本。重置成本還不完全是會計上的成本,它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成本,不僅僅包含重置時必要的材料、物料、人工、利息及稅費消耗,而且包含投資利潤,即消耗的會計成本中應創造的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說,重置成本是價格的含義,資產的定價是依據資產所消耗的杜會平均重新建造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重置成本法考慮的是資產的過去而不是未來,而資產未來所能帶來的收益才是價值的源泉,因此該方法的應用受到一定的局限。
管如此它在評估對象目前收益低于正常水平,或相同、類似資產交易不活躍時仍是較好的方法。比如說某企業由于管理不善,目前收益水平很低,甚至虧損,如果從收益法的角度看,其價值很低,甚至一文不值,但一般常人都可看出,實際并不如此,這時用重置成本法就比較可取。在資產評估實踐中,重置成本法所評估的價值可作為資產價值的底限。現舉一綜合樓評估案例說明重置成本法的應用步驟:某綜合樓位于北京市宜武區東經路X號,竣工于1997年11月,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地上五層,地下一層,檐高17.90米,內設電梯二部及空調,空調全部采用日本芷花式大金空調。地下室做為汽車庫、自行車庫及變電室等附屬用房,地上一層正面有接待大廳、餐廳、廚房等配套服務用房。根據評估目的及有關情況確定評估基準日為2003年12月31日。
1.前期準備。收集資料如綜合樓的產權、竣工央算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現場進行勘查,在現場對建筑物的名稱、數量、面積、結構類型、層高、層數、材質、內外裝修、施工質量等進行逐項詳細的記錄,并向有關人員深入了解房屋建(構)筑物的地基基礎情況。
2.評估測算。假設建設周期為1年,根據以上收集到的資料及數據進行費率、成新率的測定、計算,最后確定計算出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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